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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支持工业强市再推新政策

发布日期:2018-05-0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海宁日报 字号:[ ]


近日从市经信局了解到,《海宁市支持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正式实施。为加快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步伐,我市再推工业强市新政策,设立支持工业强市专项资金,“真金白银”助推高质量企业、高质量产业发展。
  据了解,《意见》支持范围和重点主要包括支持工业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工业企业加大投入,支持信息经济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绿色、生态、提质发展,支持创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该政策将施行至2021年底。
今天,本报就部分内容进行梳理。


支持兼并重组
  企业兼并重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除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外,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资产转让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在兼并重组完成后奖励给兼并重组后企业。

   
  扶持“两创中心”建设
  对经认定的“两创”中心项目建设,按该项目(自持部分)实际财务支出数(不含土地出让金金额)的7%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

   
  支持企业扩容提升
  引导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实施的新建、改扩建厂房且企业自用的项目,在规划设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容积率超过市定行业标准20%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按1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支持企业入规上台阶
  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当年亩均销售收入和亩均税收收入均高于全市平均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支持工业有效投入
  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智能制造项目,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认定),购置《海宁市经编、家纺产业“智能制造”重点设备鼓励目录》中重点支持类设备,全市三大新兴产业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设备,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一般给予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0%以内的奖励或20%的产业基金投资;对于特别先进的生产性设备,最高给予不超过投资额15%的奖励或25%的产业基金投资。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支持信息经济发展
  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对经专家评审首次列入年度市工业大数据中心建设或产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财政资金扶持。
对经专家评审首次列入年度市信息经济重点项目计划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扶持。
对获得省级、国家级信息化(制造业与互联网)各类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获得相应级别试点的减半奖励。

   
  支持绿色发展和清洁生产
  对列入预申报的投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节能(节水)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0%以内奖励,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化纤制造、印染、磁性材料、光伏制造(不含组件)、钢压延加工五大高耗能行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经市经信局审核同意并备案的绿色节能制造推广(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50%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前期手续完备已经完工的循环经济项目,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8%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100万元。

   
  支持研发设计
  鼓励企业新产品研发和创新建设,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对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支持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重点高新  技术产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工业新产品,单个产品(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
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设计企业(中心)、重点企业设计院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开展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层级平台培育,对入围市级培育计划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鼓励购买市内企业工业设计服务,对服务费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设计服务外包项目,按项目设计服务费的30%以内给予购买工业设计服务的制造企业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多渠道支持企业发展
  鼓励品牌创建。经国家工商总局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每件60万元财政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区域名牌”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省“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企业每件10万元,获评省知名商号企业、省信用示范企业给予10万奖励;对通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鼓励制(修)订标准。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8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海宁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8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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