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斜桥镇腾飞(二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于2018年6月19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浙土整字(330481)[2018]0004号。在征地报批前我局已依法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完成了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及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海政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区片综合价补偿:一级:50000元/亩;二级:46000元/亩。 2.青苗补偿标准: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部分) 村级水泥道路40-60元/平方米;硬化渠道45-60元/米;坟墓300元/穴;果树:零星2—90元/棵,成片800-8000元/亩;杂树2-30元/棵。 4.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方式按海政发〔2014〕31号、海政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安置,根据海政发〔2003〕28号、海政发〔2004〕51号、海政发〔2014〕31号、海政发〔2017〕51号及海政办发[2017]5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人对本公告方案内容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海宁市梅园路203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海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本公告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特此公告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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