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上半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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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51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17〕32号)、《海宁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操作管理办法》(海农发[2016]7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度部分省级造地改田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浙财农[2017]101号)文件精神要求,2018年我市对商品...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51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17〕32号)、《海宁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操作管理办法》(海农发[2016]7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度部分省级造地改田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浙财农[2017]101号)文件精神要求,2018年我市对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继续实行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250元/吨。经过各镇(街道)核实、公示,市农经局审核,2018年上半年我市符合补贴标准的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数量为93吨,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作物生产的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共7户,合计补贴资金23250元。现将2018年上半年海宁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明细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为7月2日至7月6日,在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可向海宁市农业经济局反映。联系电话:0573-87223653(市农经局植土站)、0573-87234391(市农经局监察室)。
海宁市农业经济局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