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浙海地税费催[2018]2016号)
用人单位:海宁市梦薇雅服饰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3304815890201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云彪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3304XXXXXXXXXX2411
单位地址:海宁市长安镇修川路1189号2号楼车间一楼、二楼
海宁市梦薇雅服饰有限公司:
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局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浙海地税费缴通〔2017〕2-6868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催告如下:
限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到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陆佰玖拾玖元贰角整(¥18699.20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款账户(账户开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长安一;账号:1935060101210448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宁长安支行。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张洁华 沈傅一
联系电话:87421109、87428992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公 告
海宁市梦薇雅服饰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海宁市长安镇修川路1189号2号楼车间一楼、二楼,纳税人识别码:330481589020169,公司法人代表:张云彪。
你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2017年11月(所属期)社会保险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合计18699.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已于2018年6月28日制发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责令你单位于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足额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因你单位现已停业关闭,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海地税费催〔2018〕2016号催告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