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财政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履行义务催告书(海财费催[2018]2007号)
海宁和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局于2017年10月21日作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限期缴纳通知书》(海财限缴通〔2017〕20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催告如下:
限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到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民币(大写) 柒拾肆元柒角(¥74.70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缴款账户(账户开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长安一;账号:1935060101210448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宁长安支行。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 沈伟、张洁华
联系电话:87467366、87421109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公 告
海宁和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海宁市长安镇环镇东路28号海宁模具厂14号楼底层,纳税人识别码:91330481586271843Y,公司法人代表:虞豪杰。
你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2017年6月(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缴纳金额合计74.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已于2018年6月20日制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履行义务催告书,责令你单位于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足额缴纳欠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因你单位现已停业关闭,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海财费催[2018]2007号催告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海宁市财政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