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南湾12幢)
www.cnqgmh.com? 2018-07-03??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版权所有,严禁转载
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2017年,海宁市硖石街道鸿翔南湾小区12幢部分业主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房屋北侧外墙镂空处浇筑水泥平台。经业主委托,嘉兴市恒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每户新增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层建筑原洞口封闭改变为楼面后,改造处处于安全状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使用年限与原主体设计相同。嘉兴市恒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还对是否拆除已经浇筑好的楼板提出如下建议:1、该楼板现场已浇筑完毕,与原有主体结构采用植筋连接。若强行拆除,在拆除施工过程中会对原有周边框架梁产生产不利影响,如:原有梁混凝土由于板拆除而遭受损伤、墙体渗漏等,且修补困难。2、本建筑楼层层数较多,上部楼层高空作业,施工过程中容易产生高空坠物,拆除过程存在安全隐患。3、结合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不建议拆除已浇筑的楼板,维持现状为宜。
依据上述鉴定结论,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本机关认为海宁市硖石街道鸿翔南湾小区12幢违法建筑部分不能实施拆除。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南湾小区12幢新增结构安全性鉴定建议1份及分户安全鉴定报告25户)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公示期限:2018年7月3日-2018年7月16日(十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海宁市东盛路5号
监督电话:87650271
附件:
1.关于补充鸿翔南湾12幢每户新增结构安全性鉴定建议
2.鸿翔南湾12幢702户型新增结构安全性鉴定
3.鸿翔南湾12幢603户型新增结构安全性鉴定
4.鉴定机构资质文件
5.南湾公寓(鸿翔南湾)12幢不能拆除名单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