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浙海地税费缴通〔2018〕1-11505号)
海宁凯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4815917733620)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内容:你单位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共计(大写)壹仟壹佰陆拾捌元柒角(¥1,168.70)元,限你单位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并从费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费款一并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十三条、《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八十六条、《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处罚。具体欠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险 种 | 费款所属期起 | 费款所属期止 | 欠缴金额 | 费款滞纳日期 |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 2018-04-01 | 2018-04-30 | 21.7 | 2018-05-16 |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 2018-04-01 | 2018-04-30 | 15.5 | 2018-05-16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 2018-04-01 | 2018-04-30 | 93.0 | 2018-05-16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 2018-04-01 | 2018-04-30 | 434.0 | 2018-05-16 |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 2018-04-01 | 2018-04-30 | 15.5 | 2018-05-16 |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 2018-04-01 | 2018-04-30 | 15.5 | 2018-05-16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 2018-04-01 | 2018-04-30 | 325.5 | 2018-05-16 |
合计金额 | —— | —— | —— |
告知事项: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或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公 告
海宁凯佳纺织品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海宁市斜桥镇庆新街14号,纳税人识别码:913304815917733620,公司法人代表:冯国清。
你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2018年4月(所属期)社会保险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合计1168.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本局已于2018年5月22日制发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因你单位现已停业关闭,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海地税费缴通〔2018〕1-11505号通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